南通两男子上门滋扰人民陪审员

来源: 时间:2018-12-05 点击数:

人民法院报讯 人民陪审员被称为“不穿制服的法官”,然而江苏省南通市却有两名男子因不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结果,对一审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实施上门质问、无理纠缠、恐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

11月21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两人分别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和司法拘留十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据悉,这是今年上半年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江苏省首例因恐吓人民陪审员被拘留的案例。

今年上半年,陶某、李某向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要求对任港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崇川区市监局未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两人遂将崇川区市监局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对任港街办进行行政处罚。

经审查,崇川区人民法院及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民事判决中已经对案涉租赁合同进行了评判,认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已经成立并得到实际履行,因房屋是临时建筑,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而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合同无效后财产归属、损失赔偿等也进行了认定。开发区法院遂以所诉合同受生效裁判文书羁束为由,裁定予以驳回起诉。

接到行政裁判书的当天下午,陶某和李某一起先后上门滋扰该案合议庭两名人民陪审员,无理要求人民陪审员告知其参审和合议情况,并以法院文书系伪造公文为由报警纠缠,恐吓、威胁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又阻止人民陪审员和法院工作人员接触,妄称人民陪审员要和法院进行串供,引起了周围大量群众围观。

开发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陶某、李某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正常的工作生活,还严重干扰了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据开发区法院不完全统计,陶某近年来在南通市两级法院共提起和代理了数十起诉讼,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陶某还存在着诸多扰乱审判秩序等行为。因此,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取消陶某今后在该院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古 林)

■法官说法■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也是法院落实司法公开、阳光审判的重要举措。”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倪小涛介绍说,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倪小涛指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陶某和李某在收到法院法律文书后,对人民陪审员实施上门质问、无理纠缠、恐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已给人民陪审员造成了心理上的恐惧、精神上的压力,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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