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 时间:2014-05-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正常运行与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校园网的管理,规范校园网使用行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校园网是为全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国际互联网(INTERNET)互联,校园网由主干网和各网络用户组成。

第三条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含单位和个人,下同)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条例以及CERNET和绵阳职业技术学院颁布的有关使用互联网的管理办法。校园网各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与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四条校园网的线路及设备实行统一管理。校园网各种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路由器、机柜、网络插口等)及线路(包括光纤、双绞线、电源配电等)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由网络中心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放置在各楼宇的网络设备,由各楼宇值班室负责安全保护。校园网每个网络接入端口只有通过授权后方可使用,不得更改或随意接入网络设备。

第五条对于与校园网连接的所有可管理网络交换设备,不论产权归谁所有,网络中心均拥有管理权限,该网络交换设备的管理须符合校园网管理的基本原则,以确保网络畅通。

第六条所有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均需向网络中心登记备案。以备安全及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教学单位、网络机房只能接入校园网,未经学院许可,不得在校内进行网络经营服务。

第八条网络机房接入校园网必须办理开户手续,如实登记机房有关情况,包括机房具体位置、管理人员、计算机台数和MAC地址等,并报网络中心备案。

第九条所有公共机房不得配置代理服务器和DHCP服务器,一律由网络中心的DHCP服务器动态分配IP地址接入校园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网络中心同意,不得设置固定IP地址。IP地址由网络中心统一分配。

第十条所有网络机房出校园网接入INTERNET须通过校园网服务器完成。

第三章 用户自律与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校园网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我校利益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扰乱社会治安、有伤风化、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攻击、损害公用网络设施和其它用户,否则,网络中心有权停止其网络使用权,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个人用户由本人承担责任,单位用户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各网络用户严禁自行接线上网,违者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各网络用户严禁自行接入交换设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接入交换机或HUB者,须经网络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接入。

第十四条校园网是学校的重要公共设施,广大教职员工应强化保护意识,严禁损坏校园网设备及设施。

第十五条用户不得盗用他人帐号或未经允许而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未经学校网络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和用户不得提供网络接入和互联网服务(包括BBS、WWW、MAIL、FTP等)。

第四章 网站维护与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六条校园门户网站由网络中心负责设计、开发、维护。院属各单位的网站由各单位设计、开发、维护,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院属各单位需在学院宣传部申请信息发布帐户,方能在学校门户网站发布公共信息,用户提供的信息由其部门领导人负责审核。个人主页的发布由网络中心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网络中心为院属各单位及个人提供存储空间和域名。

第十九条院属各单位所建网站必需使用网络中心指定的域名、统一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学院成立绵阳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和安全工作。网络中心负责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并对网络管理员和网络用户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院属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工作,单位网络管理员须接受网络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本部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络的用户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监督检查,须接受网络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网络中心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校园网、根据有关法规条例给予销户或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学院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细则,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及民事责任。校园网用户若在校园网络服务系统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校园网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中如有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新一环路北段6号 电话:0816-2202006   邮编:6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