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本知识100问(三)

来源: 时间:2011-09-01 点击数:

71.表决时党员是否可以弃权?

答:可以。在党内决定问题进行表决时,凡有表决权的党员都应本着对党负责的精神,积极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提出自己的赞成意见或反对意见。如果党员因为不了解情况,难于发表意见,党组织应向党员作介绍。党员要主动了解情况,并破除个人的顾虑,积极提出自己的看法,不要放弃表决权。但是,弃权也是可以的,这并不是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举动。

72.党员选举时能否投自己的赞成票?

答:能。每个正式党员,在党内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进行党内选举时,每个党员正当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可以对符合条件而值得信任的任何正式党员投赞成票,只要认为自己符合条件,同样也可以投自己的赞成票,别人不得干预。

73.党内选举能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答:不能。党内选举,选举人投票只能在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正式会议上进行,既不能提前投票,也不能在选举之后再补投,更不能委托他人代替自己投票。

74.党内选举,非候选人得票超过全部选举人的半数,非候选人当选有效吗?

答:有效。党章规定,凡是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正常的党内选举中,只要是正式党员,并且符合选举的有关规定,不论是候选人还是非候选人,得票超过全部选举人的半数,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又在应选人数的范围之内,是有效的。

75.撤职和免职有什么区别?

答: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制度,不是纪律处分。在某种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免去其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76、党组与党的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

答:党组和党的委员会的主要区别是:

(1)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党组则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组的成员、书记、副书记都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

(2)党的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党员,而党组则不能;

(3)党的委员会可以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4)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和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77、撤销党内职务是指哪些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无期限?

答: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犯错误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军队政治机关的干部职务属于行政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一职务或两个以上职务,而不是撤销一切职务时,则必须从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从高到低撤销,而不能撤销低职务保留高职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到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工作。

78.留党察看处分的时间怎样确定?

答: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79.警告与严重警告处分有什么区别?执行时如何掌握?

答: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对于犯有一般性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较轻,依据党的纪律,既不构成警告以上处分,又不能免于处分的违纪党员,应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严重告诫。对于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受警告处分严重,但还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员,则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违纪党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执行,主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本人的认识态度及工作表现等具体情况而定。

警告与严重警告处分的审批程序,都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逐级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不影响其担任原任的职务,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适宜担任原任职务而被党组织免职或调动了工作,属于正常的干部任免或调动,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80.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可不可以继续担任党内职务?

答: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原来担任党内职务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来职务。如果在本单位不适合再担任现任职务的,可调整到其它单位任职;如果受到上述处分,工作又不称职的,可采取免职的办法,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但不能视为是纪律处分,而应视为正常的工作调动或调整。

81.怎样理解和执行留党察看处分?

答:党章规定,党员留党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对党员留党察看时间规定过短,难以达到考察和教育的目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章规定的其他党员权利仍然保留)。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完全恢复其党员的权利(他在留党察看期间党龄予以保留);坚持错误不改,不够党员条件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82.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否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答:留党察看处分是比撤销党内职务更重的一种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能再担任原任的党内的任何领导职务;在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时,其所任党内领导职务自然撤销,不必再另外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83.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开除他的党籍,不能再给予其它党纪处分。至于犯了一般性的错误,经过教育,诚恳地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在其它方面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其错误可作为察看期间的表现,到察看期满时全面考虑,一并处理。对于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处分,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一年。

84.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以后,是否可以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答: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其察看期规定为一年或两年,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的。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如有个别同志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表现突出,做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85.延长留党察看时间由哪里批准?从什么时候算起?

答:延长党员留党察看时间,应该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准,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应从原留党察看期满的时间算起。

86.由其它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从什么时候算起?

答: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批准机关改变处分的时候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间算起。如原开除党籍处分时间已经超过确定的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在改变处分时一并恢复其党员权利。

87、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应当怎样处理?

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一般情况下,不必办理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手续。但生前对错误的认识较好,具有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由有关党组织在该党员病故后及时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88.党员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一定要等开除党籍才能逮捕、起诉、审判?

答:对违犯刑法的共产党员的党纪处理,可以在公安、检察机关逮捕、起诉之前(如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核实清楚),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后,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什么时候处理有利来决定。处理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同有关司法部门取得密切联系,互通情况,以利及时作出正确决定。

89.党员受刑法处罚的是否都要开除党籍?

答:共产党员违犯刑法,受刑法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但如遇下述情况可变通办理:如共产党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被判处拘役、管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可以开除党籍,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反革命罪犯和经济犯罪不在此列。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又收监执行的,其中有的人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又确实符合共产党员条件,为了慎重对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以留党察看处分。共产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

90.“开除党籍”和“清除出党”有无区别?

答:清除出党与开除党籍都是为了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从这一点来说,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清除出党”通常是对那些混入党内的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三种人”和党内腐败分子所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二者之间由于被处理对象的错误和问题的性质不同,又有一定区别。被清除出党的人,不得再重新入党。被开除党籍的人,经过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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