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本知识100问(二)

来源: 时间:2011-09-01 点击数:

35.长期外出的党员怎样过组织生活?持临时党员关系介绍信的党员,怎样过组织生活?党员调到新的单位,在党的组织关系未转去之前,可否参加新到单位的组织生活?

答: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半年,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带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所到单位的党组织把他们编入支部和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阅读党内文件,听有关报告。如果不能在一个地方固定工作,不能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他们定期向党组织汇报。一起外出的党员在三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支部或党小组,定期过组织生活。长期外出未转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在他们回家期间,党组织应单独组织他们学习、过组织生活和传达党内文件。

持临时党员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可同所去单位的党员一样,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去单位建立临时性党组织的,他们在这些临时党组织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调动工作必须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并由自己带到新的单位。在组织关系未转去之前,不能参加新单位的组织生活。

36.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手续如何办理?填写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哪些要求?

答: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介绍信必须加盖开具单位印章,以私人名义介绍,一律无效。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通过机要交通或邮政转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防止坏人钻空子或伪造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在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间,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开具单位印章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

37.党员可否委托别人代办转移组织关系?

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由本人或党组织派人办理。党员个人委托他人,甚至让非党员给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是不对的,这是组织性、纪律性不强的表现,发现这类现象,有关的党组织应不予受理,并通知所属党组织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

38.党员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应如何处理?党员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如何处理?

答:不按期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是党的纪律不允许的。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到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如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要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发生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要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党委或负责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调查。如查明确实由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补转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单位应立即发函给接转单位的党组织,通知原介绍信作废,接转单位的党组织在接转关系时,对介绍信应进行认真地审查核对。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党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39.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如何转移?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怎样转移?

答: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基本原则是:已经分配了工作,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受这部份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 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40.共产党员因私事要求出境,应怎样办理审批手续?党员因私事出境后,组织关系怎样处理?

答:凡因私事要求出境的共产党员,必须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以公安部门为主,与同级党委组织部共同商议(党员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范围报批),经审查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党员自费出国留学,应与出境办理私事有所不同,他们的出国审批手续,可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四日国发13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执行。

党员因私事出境后,其组织关系一般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探亲办理私事者,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农村党员,保留在乡党委)。

(2)自费出国留学者,在他们学成回国之前,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3)对于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4)党员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也要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5)党员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6)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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