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职业技术学院网站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4-05-16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校园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内建设的各类网站(包含教师门户)均需到学院党委宣传部网络技术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 学院内开设网站应先到学院党委宣传部主页(http://xctzb.myvtc.edu.cn/)中下载《绵阳职业技术学院网站登记备案申请表》,根据备案要求认真填报申请表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先由所属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所在部门公章,然后送网络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最后报请院网站建设领导小组(或主管网络的院领导)审核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同意后,由网络技术中心予以办理。

第四条 网络技术中心负责对符合相关要求的部门网站分配IP地址、解析DNS域名、提供虚拟服务器(或虚拟主机)等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其中申请博客、BBS论坛留言板等交互式信息服务必须签订“信息发布安全责任书”,且BBS论坛服务只供校内使用,对所发布信息必须在技术上实行先审后发。

第五条 建立网站的部门必须承担安全保密管理责任,保证上网信息的质量。

第六条 网络信息工作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6)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

(7)损害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声誉、形象的不实言论。

第七条 对不按期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网络技术中心将发布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网站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绵阳职业技术学院网站登记备案申请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到网络技术中心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九条 网站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到网络技术中心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条 对违反学院制度或校园网管理规定的网站,网络技术中心将有权关闭其网站,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学院并由学院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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